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
號5樓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3月間某日起至96年3月25日某時止,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8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