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號,有戶
籍謄本可籍,被告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桃園市○
○路312之4號;又被告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向
北32.8公理處,即台北縣五股鄉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得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