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勁和室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號4樓,
有個人資料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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