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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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41號

聲請人 謝騏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共有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41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應含所有納稅義務人姓名及統一編號)。

二、根據房屋稅籍證明書上載共有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含繕本一件。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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