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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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OO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正相對人江OO、江OO、江OO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補正相對人 江清源 之戶籍謄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