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