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再審被告綠野山坡社區管理委員會
號B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