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1年度簡字35
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9月2日以91簡字第35
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於91年11月22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1月初至同年月10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4月25日以94年度士簡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11月2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