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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