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潘沛綺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高清水
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000元(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請求返還面積179平方公尺=
1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