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廖龍文
游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具狀向本院
陳報欲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