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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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成選任辯護人陳如梅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志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成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陳順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所犯為無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年9月4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於107年11月28日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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