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24號上訴人 張永德 指定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顏齊信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
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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