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472號附帶上訴人 楊清富 訴訟代理人 楊清洲 上列當事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陳信村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4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減縮聲明為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附帶上訴人業於107年11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2頁),另附帶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7年11月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附帶上訴人,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74號案卷為佐,茲已逾限,附帶上訴人仍未遵行,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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