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29號抗告人 吳定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金慶 等間返還保管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