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靖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5年11月起迄107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3、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請聲請人應就子女扶養費支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1)請提出受扶養人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受扶養人曾○○現已成年,請聲請人說明曾○○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聲請人扶養之情,並請提出為其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或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如學生證、學費繳費收據等)。另受扶養人曾○○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2)請說明受撫養人曾○○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8號調解程序中之協商結論為何?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6、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清算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4,5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