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議濃葉柏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86%│││363343││月9日起│││││元│││││├──┼───┼─────┼──────┼──────┼───────┤│002│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76%│││125347││月9日起│││││0元│││││├──┼───┼─────┼──────┼──────┼───────┤│003│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76%│││218961││月9日起│││││元│││││├──┼───┼─────┼──────┼──────┼───────┤│004│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86%│││155192││月9日起│││││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3343││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347││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961││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葉柏│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5192││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葉柏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年11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363,343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葉柏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6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年11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253,470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又債務人葉柏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年11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18,96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末查債務人葉柏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5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1年11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551,92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詎料相對人自107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之規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3,387,699元(計算式:363,343+1,253,470+218,961+1,551,925=3,387,699),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影本。
證物2: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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