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蔡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
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6,934元(含本金24,770元、利息2,164元)及其中24,770元自108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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