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25號上訴人 劉興村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被上訴人 劉興龍
劉邦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