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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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誌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誌遠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誌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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