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面工寮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犯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7日執行羈押、於95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自95年8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殺人罪名經檢察官起訴,惟法醫鑑定報告已指出被害人係因跌倒後腦內出血死亡,而證人詹金葉、 蕭世雄涂耀昇陳俊宏 等人之證述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被告羈押長達十月,身心受創,事業亦毀於一旦,且被告有固定住所,又有經營廢五金之生意,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停止羈押。
三、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且曾有勾串證人之虞,居無定所,為保全被告、證據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今被告涉犯殺人罪名尚在審理中,且仍有證人 闕正偉方美茹 未到庭接受詰問,上開羈押理由及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所述尚難為本院所採,其聲請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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