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蔡容瑩 債務人 蔡舜智 債務人 李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新臺幣│蔡容瑩、│自民國104年7月│百分之1.83│自民國104年8月│││274,060元│蔡舜智、│1日起至民國104││2日起至清償日止││││李美齡│年9月29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自民國104年9月│百分之1.76│分之10計算,逾期│││││30日起至104年11││超過6個月者,按│││││月10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104年11月│百分之2.76││││││1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