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黎明 清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温隆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王文,與所提證物姓名 王文嬡 資料記載不同,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