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傑 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1年度執助字第7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傑人 業就所受執行之案件,提出再審、非常上訴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聲請,且異議人患有精神疾病,我國監所尚無相當治療設備,應停止執行或暫緩執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助字第753號執行命令,未就何以否准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聲請,敘明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矚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禠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在案。嗣因異議人戶籍地址遷移至新北市○○區○○○路112之1號11樓,是由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準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助字第753號執行命令所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非由本院諭知。異議人就檢察官前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