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46號聲請人 周信義 代理人 于又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聲電影事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6月11日│5,000,000元│0000000│││限公司│龍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