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碩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7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7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洪碩亨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因而論上訴人以公然侮辱罪,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係以該等事實,業據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供承於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以「SukKeun」帳號登入網路遊戲「英雄聯盟」,與以「卡ter蓮娜」為帳號登入之告訴人同隊參與遊戲,嗣因遊戲輸贏事,於該場次聊天室以上開帳號對談期間互有不滿,上訴人遂在參與該場遊戲之10名玩家可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留言版上,接續張貼「妳她媽腦殘」、「你爸媽死了你腦麻」、「干妳娘老機掰」、「還留下妳這垃圾禍害人間」、「干妳娘死屍體積掰」等文字等情甚詳(見偵字第12773號卷第17頁、原審易字卷第23頁背面),並據證人即告訴人 彭仁宏 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17至19頁),核與證人即同場遊戲玩家 穆少騫 於原審證述該對話文字係同場遊戲10名玩家均可看到等節,互核相符(見原審易字卷第22頁),並有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104年7月31日競舞娛樂字第0000000000號、105年3月18日競舞娛樂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上開網路聊天室對話紀錄列印資料可參(見警卷第4至5、12至27頁、原審易字卷第53至54頁),且說明被告辯解無從為其有利認定之理由。經核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及證據,依其確認之事實為法律之適用,並無違誤。
三、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網路遊戲「英雄聯盟」帳號無法與他人進行金錢、虛擬物品等交易,無商譽可言,且該帳號無照片、姓名、電話、住址等資訊,完全無法得知玩家真實身分,同時可隨意取名、任意更改名稱,並無名譽可言。在網路遊戲中使用不雅文字、或陷害、殺害隊友等行為,應以遊戲所設規範懲處。原判決認定一個20秒即可隨意創設之匿名帳號與真實姓名有相等地位與價值,似矯枉過正;又一般網路遊戲匿名爭執案件,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則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云云。
四、經查:原判決業於理由欄詳述其認定犯罪事實依憑之事證及理由,業如前述。上訴意旨徒以:網路遊戲帳號無法與他人進行交易,且無法得知玩家真實身分,又可任意更改名稱,並無商譽、名譽可言云云,否認犯罪,除就原審業已審酌之事項(見原判決第4頁第2行以下至第6頁第15行)再為主張外,未提出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事證以供審酌,或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法律之適用有如何之違誤,以及如何足以撤銷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逐一敘述,於法顯有未合。至上訴意旨另引用他案偵查處分結果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因具體個案情節未盡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或據此認定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乃屬當然,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於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難謂已敘明足以動搖原判決,而足認原判決不當或違法之具體理由。
五、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