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碩亨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碩亨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