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