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並已於97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復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1日、98年1月2日,故意再犯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4月、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於98年4月14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本件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又無赦免之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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