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函文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約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積欠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該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該函經郵務機關於信封上加註「戶口遷移」而退回聲請人,致無法送達,然經聲請人再次申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發現相對人之戶籍仍設前址,未有遷移,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92年12月4日苗院月92年執良7315第29303號債權憑證、通知書、無法送達之郵件信封暨回執(以上均影本)各1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2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聲請人就上開函文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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