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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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魏順福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告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立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馮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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