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永昌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晏慈 (原名:劉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
8,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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