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連戰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萬二千四百四十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