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一、台 姜榮昇 因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姜榮昇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部分,依上說明,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聲請人另以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