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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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1號再抗告人 陳緯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32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陳緯華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39號),前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依法不得再抗告,乃復提起再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