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29號聲明人 謝浩瑋
謝承曄 黃麗珠 黃榮文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黃麗花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8月17日死亡,爰檢陳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麗花生有4名子女,即長子 林志杰 、次子 林君陽 、長女 林幸蓉 、三女 林雅琪 ,其中林志杰、林君陽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於108年8月17日死亡時,其繼承人為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由子女林幸蓉、林雅琪、代位繼承之孫子女 林東穎黃巧靈 共同繼承,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而林幸蓉、林雅琪、林東穎雖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代位繼承之繼承人黃巧靈,聲明人謝承曄為林幸蓉之子、謝浩瑋為林雅琪之子,均為被繼承人之孫,即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聲明人黃麗珠、黃榮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亦不具繼承人地位,是其等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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