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85號聲明人 楊淑卿 上列聲明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詹光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4月9日死亡,聲明人為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第1174條第1、2項、第1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9日死亡,聲明人主張其為繼承人,於108年6月17日分別遞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聲明拋棄繼承,經電詢聲明人真意為何?聲明人表示要拋棄繼承,此有本院108年7月8日電話記錄附卷可參,且因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為單方法律行為,倘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後即生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故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既無錯誤,本院即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84號准予備查在案,聲明人既已拋棄繼承,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無繼承之權,是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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