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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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陳贊羽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 陳袁地 (即 陳錦富 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萍 (即陳錦富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陳袁地、陳月萍為陳錦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錦富在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被告陳袁地、陳月萍為陳錦富之繼承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稽,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