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丙○○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乙○○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書、出生證明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轉445)。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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