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43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復經民法第1176條第6項載有明文可稽。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7年12月1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足參。經查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親等在前之繼承人甲○○雖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惟甲○○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表1件在卷可查,是屬第二順序繼承人之聲請人丙○○之繼承權顯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丙○○自無聲請限定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限定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