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丁○○及訴外人 廖玫瑛 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8,99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