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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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宜鋒
被   告  游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7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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