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魏雅芬
被 告 朱雯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9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