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李家富
被   告  嚴培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7,91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
正提出被告嚴培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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