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反訴原告 許紋慈
周綠姬 李新寶 王漢田 張偉民 蕭信麗 陳炎騰 反訴被告晶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傑 反訴被告 李嘉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新臺幣4,850元。該項裁定已於
104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