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告 連芸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1,9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1,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萬1,9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0.234),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期自108年8月21日起至115年8月21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93%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為週年利率1.74%)。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24.218.33.166),於111年7月18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6年7月18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4.75%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為週年利率1.74%,合計週年利率16.49%,惟因應民法第205條修正,以週年利率16%為上限)。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2.101.199),於111年8月17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6年8月17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4.75%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為週年利率1.74%,合計週年利率16.49%,惟因應民法第205條修正,以週年利率16%為上限)。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㈣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3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3份、撥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3份、查詢帳戶主檔資料3份、查詢還款明細表3份、查詢本金異動明細表3份、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93頁)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計算方式
1
96萬80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計算。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47萬1,207元
自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7萬678元
自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自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