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栢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70號),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栢澄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鈞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1.4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栢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63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各該裁定書、處分書在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自可認定。又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1.47公克,見前揭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3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MS)檢驗結果,確認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95公克,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沒字第274號卷第3頁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74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揆諸前開條文規定及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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