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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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張育傑 兼法定代理人 劉秀華 被告 敖子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24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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