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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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上訴人 陳柏廷
陳慧穎 陳慧玲 陳慧容 陳音 如 陳美如 陳昭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陳朝傳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朝傳於第一審判決前死亡,依前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程序續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