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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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0000000000B(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0(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00000000000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準此,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審查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除其所提訴訟顯無理由外,法院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查相對人訴請聲請人連帶賠償,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並以無資力繳納上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提出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為證(見本院彌封證物袋)。另參以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新臺幣(下同)15,544元,評估聲請人00000000000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收入(見原審卷彌封證物袋),生活呈現拮据狀態,且本件尚待調查辯論後始能判斷,尚難遽認上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明祖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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